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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一般民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一般民政類科
地方自治概要11217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1所規定之跨域合作治理手段?

A訂定協議
B訂定行政契約
C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商後指定某一地方自治團體負責辦理正確答案
D成立區域合作組織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地制法第24條之1明定跨域合作手段為: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其他方式;C的「上級指定某一團體辦理」非該條文所列手段。

為什麼答案是 C

「由共同上級協商後指定某一地方自治團體負責」並未規定於第24條之1,該條僅將上級定位為「報備查」與「優先補助協助」之角色,非主導指定者,故為正解。

考點:協議考點:行政契約考點:上級非指定者考點:區域合作組織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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