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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刑事警察人員類別犯罪偵查學11017單選題

關於送達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送達人應製作送達證書,交應受送達人簽名、蓋章並按指印
B如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正確答案
C如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或受僱人者,得將文書留置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D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理由而拒絕收領者,得將通知書寄存於送達處所,將送達情形於送達證書記明後附卷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送達規定:未遇本人可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此為補充送達。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此為刑事訴訟法補充送達規定。未會晤本人時,得將文書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視為合法送達。

考點:送達證書簽收考點:補充送達考點:留置送達要件考點:留置 vs 寄存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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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