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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地政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地政類科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21單選題

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之適格行為主體,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A各級法院之法官
B行政法院之法官
C仲裁人
D訴願委員會委員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4條只抓「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與「仲裁人」,訴願委員不是本罪主體。

為什麼答案是 D

訴願委員會委員處理的是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救濟程序,並非司法審判職務,也不是仲裁人。縱使其參與作成訴願決定,仍不屬於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的適格主體。

考點:審判職務考點:行政審判考點:仲裁人考點:訴願委員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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