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審計審計學(包括政府審計占50%)112 年第 11 題單選題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再審查所為之決定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
B正確答案
審計機關決定之救濟程序為「覆核」,對再審查決定仍異議者,得於30日內向上級審計機關聲請覆核。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審計法關於聲請覆核之規定,對再審查決定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出聲請「覆核」,由上級審計機關決定。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審計機關決定之救濟程序為「覆核」,對再審查決定仍異議者,得於30日內向上級審計機關聲請覆核。
審計救濟名詞唯一認準「覆核」,沒有覆審、覆決或覆議,看到審計救濟選覆核就對了!
逐選項分析
A✕
審計法中並無「覆審」之救濟程序名詞,屬於命題者自行編造的干擾選項。
B✓ 正確
依審計法關於聲請覆核之規定,對再審查決定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出聲請「覆核」,由上級審計機關決定。
C✕
審計法無「覆決」程序,此為干擾名詞,實務上與審計救濟無關。
D✕ 陷阱
「覆議」多用於立法院對行政院決議之救濟(憲法增修條文),非審計機關之救濟程序,極易混淆。
審計法救濟程序一覽表
| 階段 | 聲請名稱 | 期限 | 決定機關 |
|---|
| 初次決定異議 | 聲請覆核 | 接到通知起30日內 | 原審計機關 |
| 再審查決定仍異議 | 聲請覆核 | 接到通知起30日內 | 上級審計機關 |
考生易將審計法的「覆核」與行政法的「訴願」、憲法的「覆議」混淆。審計機關的內部救濟程序專有名詞僅有「覆核」,切勿被其他法律名詞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