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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111 年第 42 題單選題考點:解聘要件考點:停聘要件

教師法規定對教師當然暫時予以停聘的情形為何?

A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B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正確答案
C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D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教師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時,因人身自由受限無法到校,依教師法第21條規定,當然暫時予以停聘。

逐選項解析

A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解聘要件✕ 錯誤
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身心嚴重侵害,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而非暫時停聘。
B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停聘要件✓ 正確
依教師法第21條第1款,教師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屬於「當然暫時予以停聘」之情形,敘述正確。
C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易錯陷阱
D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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