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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10448單選題

依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中華民國102 年 6 月 2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至少多久得再聘任為教師?

A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3 年者
B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4 年者正確答案
C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5 年者
D永遠不得聘任為教師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教師法第14條落日條款:102年修法前因行為不檢被解聘者,滿4年可再聘。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依教師法第14條,102年修法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者,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4年」得再聘任,但性侵、性騷擾霸凌、體罰霸凌嚴重者永不得聘。

考點:數字陷阱考點:4年落日條款考點:範圍誤導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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