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10 年第 22 題單選題
民國95年12月31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應如何處理?
A追究其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
B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C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但涉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罰
D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95年12月31日前特別費採除罪化,行政及民事責任不追究,刑事責任不罰。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會計法第99條之1規定,95年12月31日前特別費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行政、民事不追究,涉刑事者亦不罰,屬全面除罪化條款。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95年12月31日前特別費採除罪化,行政及民事責任不追究,刑事責任不罰。
看到「特別費」+「95年底前」直接選「全部不罰」=D。
逐選項分析
B✕ 陷阱
部分追究行政民事仍屬錯誤,會計法修法就是要全面除罪。
C✕ 陷阱
刑事責任依法處罰是陷阱,修法明定刑事責任也不罰。
D✓ 正確
依會計法第99條之1規定,95年12月31日前特別費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行政、民事不追究,涉刑事者亦不罰,屬全面除罪化條款。
會計法第99條之1 特別費除罪化重點
| 項目 | 內容 |
|---|
| 適用時間 | 民國95年12月31日以前 |
| 適用對象 | 特別費報支、經辦、核銷、支用等相關人員 |
| 行政責任 | 不追究 |
| 民事責任 | 不追究 |
| 刑事責任 | 不罰 |
考生易誤以為「除罪化」只免除行政民事責任,刑事仍須處罰。實則會計法第99條之1係全面性免責條款,連刑事責任都「不罰」,這是立法政策上為平息當年特別費爭議所設的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