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會計類科會計審計法規114 年第 11 題單選題
依審計法之規定,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何者限期追繳?
A該負責機關之長官正確答案
B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C該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
D該主辦及經辦業務人員
A正確答案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案件,通知該負責機關長官限期追繳。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審計法第78條規定,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長官負有督導追繳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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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案件,通知該負責機關長官限期追繳。
記口訣:「剔賠繳、找長官」,追繳責任歸屬機關首長。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審計法第78條規定,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長官負有督導追繳之責。
B✕ 陷阱
會計人員負責帳務處理與審核,非追繳執行者。考生常誤以為會計法規案件就找會計人員,實際上追繳責任在機關長官。
C✕
出納人員僅負責現金收付實務作業,無權責決定或執行追繳,非審計法規定的通知對象。
D✕
業務人員可能為造成損失的當事人,但審計法規定是通知「機關長官」去限期追繳,而非直接通知業務人員。
審計法追繳程序重點
| 程序 | 主體 | 對象 | 依據 |
|---|
| 決定剔除/繳還/賠償 | 審計機關 | 案件本身 | 審計法第77條 |
| 通知限期追繳 | 審計機關 | 負責機關長官 | 審計法第78條 |
| 執行追繳 | 機關長官 | 應負責之人員 | 審計法第78條 |
| 逾期未追繳 | 審計機關 | 移送強制執行 | 審計法第79條 |
本題陷阱在於混淆「執行追繳的人」與「被追繳的人」。審計機關是通知「機關長官」這個督導者去追繳,而非直接通知會計、出納或業務等經辦人員。責任層級:審計機關→長官→經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