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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國貿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101 年第 42 題單選題

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須繳納押標金為 60 萬元,該廠商投標時實際繳納押標金為 80 萬元,今依招標文件規定有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機關應不予發還之數額為若干?

A20 萬元
B60 萬元正確答案
C80 萬元
D以上皆非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本題應依 101 年考試時法規判斷:應繳 60 萬元、實繳 80 萬元,溢繳 20 萬元須先扣除,因此不予發還 60 萬元,故選 B。

逐選項解析

A20 萬元✕ 易錯陷阱
20 萬元是溢繳額,依法應先排除,並非不予發還的數額。
B60 萬元✓ 正確
C80 萬元✕ 易錯陷阱
80 萬元是實繳總額;考試時第 14 條要求先扣除溢繳部分,不能將 80 萬元全數不予發還。
D以上皆非✕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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