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已無法再循通常救濟途徑予以變更或撤銷之行政處分,除別有規定外,即產生形式存續力
B行政處分須直到發生形式存續力後,方對相對人及原處分機關產生拘束力正確答案
C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關於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係行政處分形式存續力之例外
D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
答案與詳解
錯誤(本題答案)。行政處分自送達或通知相對人時即生效力並產生拘束力(實質存續力/構成要件效力),不須等到形式存續力發生。形式存續力只是「不能再爭訟」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