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原為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後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且依規定正式取得臺灣地區戶籍。甲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卻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有關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不得擔任公務人員之規定,而無從擔任公務人員,甲認為系爭規定違反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A有理由,其他外籍配偶均無此種限制,明顯違反平等原則
B無理由,外籍人士之應考試服公職本不受我國憲法保障
C有理由,禁止期間定為 10 年並無確切根據,有違比例原則之要求
D無理由,此屬立法者有鑒於國家情勢所為之特別規定,目的正當且手段適當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釋字618號:兩岸關係特殊,設戶籍未滿10年不得任公職屬合憲的特別規定。
逐選項解析
A有理由,其他外籍配偶均無此種限制,明顯違反平等原則平等原則誤用✕ 易錯陷阱
大陸地區人民與一般外籍配偶身分不同,因兩岸分治的特殊歷史與政治情勢,立法者得為差別待遇,非違反平等原則。
B無理由,外籍人士之應考試服公職本不受我國憲法保障服公職權✕ 錯誤
取得台灣地區戶籍後即為中華民國國民,其應考試服公職權受憲法第18條保障,本選項直接否定基本權,明顯錯誤。
C有理由,禁止期間定為 10 年並無確切根據,有違比例原則之要求✕ 易錯陷阱
D無理由,此屬立法者有鑒於國家情勢所為之特別規定,目的正當且手段適當✓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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