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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海事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0638單選題

甲為「雅正號」船舶所有權人向國內乙保險人投保船舶保險,約定價值(agreed value)2,000萬美元(以下同),保險金額2,000萬,乙保險人爆發財務危機,甲擔心乙保險人失去清償能力,遂向國內丙保險人重複投保,兩個保險契約的約定價值、保險金額、保單條款、保險期間均相同。甲並分別通知乙、丙重複投保之事實。今保險事故發生,船舶遭受部分損失100萬,設乙、丙保險金給付責任均成立而乙失去清償能力,你認為甲依法應如何向乙、丙請求保險金?

A因為乙失去清償能力,所以甲先向丙保險人請求100萬,丙再向乙請求分擔50萬,但是乙失去清償能力,乙失去清償能力之風險實際由丙負擔
B甲向丙請求100萬,也同時得向乙請求100萬,但是乙失去清償能力而未給付,乙失去清償能力之風險,由丙全數承擔
C甲向丙請求100萬,再由丙向乙請求分擔50萬,但是乙失去清償能力,乙失去清償能力之風險實際由丙負擔
D甲向乙、丙各自請求50萬,但是乙失去清償能力而未給付,乙失去清償能力之風險實際由甲負擔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複保險採比例分擔制,各保險人僅依其比例負責,要保人承擔其中一家無法清償的風險。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保險法第 38 條,善意複保險時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比例分擔。乙丙保額相同故各負 50 萬,乙失去清償能力的風險由甲自行承擔,丙不需代位補足。

考點:非連帶責任考點:禁止不當得利考點:比例分擔 vs 追償考點:複保險比例分擔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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