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交通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9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明定之管收處分,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係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並不包括行政執行官,故管收處分並無憲法第 8 條之適用
B為求國家有效保全其公法上之金錢債權,管收處分之審問程序得不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
C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得為不同規定正確答案
D管收之目的在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與刑事訴訟程序之羈押不同,故行政執行官毋需等待法院裁定即得為之
C正確答案
釋字588:管收雖非刑事羈押,仍限制人身自由,須受憲法第8條正當程序保障,但程序可與刑事不同。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釋字588的核心就是: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都受人身自由保障,但因目的、性質不同,所需踐行的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可以作不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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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588:管收雖非刑事羈押,仍限制人身自由,須受憲法第8條正當程序保障,但程序可與刑事不同。
看到管收=人身自由;看到釋字588=「適用第8條、須法院裁定、要審問,但非刑事程序可不同」。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在把憲法第8條的「警察機關」限縮成組織法上的警察。釋字588認為,執行拘提、管收的行政執行人員,性質上也可能屬於此處所稱警察機關範圍,管收當然涉及人身自由保障。
B✕ 陷阱
錯在說審問程序可以不通知義務人到場。管收是拘束身體自由的強制手段,法院作成管收裁定前,原則上應讓義務人到場陳述、抗辯,否則會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C✓ 正確
正確。釋字588的核心就是: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都受人身自由保障,但因目的、性質不同,所需踐行的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可以作不同設計。
D✕ 陷阱
錯在推出「行政執行官可不等法院裁定」。管收雖是為促使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履行,不是刑事羈押,但仍嚴重限制人身自由,必須經法院裁定,不得由行政執行官自行決定。
釋字588管收處分考點速記
| 考點 | 釋字588立場 | 考試判斷 | 記憶句 |
|---|
| 人身自由 | 管收拘束身體自由 | 有憲法第8條適用 | 管收=關人=第8條 |
| 程序設計 | 刑事與非刑事可不同 | C正確 | 保障相同,程序可異 |
| 審問程序 | 義務人應有到場陳述抗辯機會 | B錯誤 | 要管收,先讓他說 |
| 法院裁定 | 行政機關不得單獨決定管收 | D錯誤 | 關人要法院點頭 |
本題最愛考「不是刑事羈押,所以不用憲法第8條」這個錯誤推論。正確想法是:只要拘束身體自由,就進入憲法第8條;差別只在非刑事程序不必完全照抄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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