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交通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9 題單選題
甲與丙成立連帶保證契約,擔保丙對乙所負之借款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請求甲履行保證債務者,甲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拒絕履行正確答案
B若丙對乙另有債權,甲就丙應分擔之部分,得主張抵銷
C丙對乙所有之抗辯,甲得主張之
D甲之保證責任範圍,應以丙對乙所負借款債務之範圍為限
A正確答案
連帶保證的最大考點:保證人原則可主張主債務人抗辯,但不得再用先訴抗辯拖延清償。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題問「何者錯誤」,A 是要選的答案。甲是連帶保證人,債權人乙得直接向甲請求履行,甲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不能要求乙先去執行丙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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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連帶保證的最大考點:保證人原則可主張主債務人抗辯,但不得再用先訴抗辯拖延清償。
看到「連帶保證」+「先訴抗辯權」幾乎就是陷阱;一般保證才有,連帶保證沒有。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題問「何者錯誤」,A 是要選的答案。甲是連帶保證人,債權人乙得直接向甲請求履行,甲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不能要求乙先去執行丙的財產。
B✕
此敘述正確。保證人可用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主張抵銷;題目說丙對乙另有債權,甲就丙應分擔部分主張抵銷,符合保證從屬性與抵銷規範。
C✕
此敘述正確。保證債務具有從屬性,主債務人丙對乙可以主張的抗辯,例如債務不存在、已清償、時效等,保證人甲原則上也可以拿來對抗乙。
D✕
此敘述正確。保證責任是為擔保主債務而存在,範圍原則上不能超過丙對乙的借款債務及其從屬負擔;主債務消滅或縮減,保證責任也跟著受影響。
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速記
| 類型 | 債權人可否直接找保證人 | 先訴抗辯權 | 考試關鍵 |
|---|
| 一般保證 | 通常須先對主債務人財產執行無效果 | 有 | 保證人可先擋一下 |
| 連帶保證 | 可以直接請求保證人清償 | 無 | 看到先訴抗辯多半錯 |
| 共同點 | 均擔保主債務 | 仍可主張主債務抗辯 | 保證債務具從屬性 |
本題陷阱在把「一般保證」的先訴抗辯權,偷換到「連帶保證」。連帶保證不是沒有任何抗辯,而是少了先訴抗辯;主債務人的抗辯與抵銷仍可能由保證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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