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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10441單選題

公務員甲因收受賄賂遭刑事第一審判決有罪,旋即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據前揭刑事判決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而後甲提起上訴並經第二審法院判決無罪確定,甲應於何時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起再審議以資救濟?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之議決書送達甲之日起30日內
B第二審法院無罪判決宣判之日起30日內
C第二審法院無罪判決宣判之日起60日內
D自甲知悉該無罪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公懲再審議期間以「知悉在後發生事由」之日起算30日,無罪判決確定後才能作為再審議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公務員懲戒法,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或「刑事裁判變更」為再審議事由者,應自知悉該事由之日起30日內聲請再審議,本題即自知悉無罪判決確定日起算。

考點:起算點錯置考點:宣判vs確定考點:期間錯誤考點:知悉起算30日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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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