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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104 年第 18 題單選題考點:不得管收事由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1條規定,下列何種情況,不得予以管收?

A年滿80歲之人
B結婚不滿1年
C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正確答案
D家中有滿週歲未達就學年齡之稚子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依行政執行法第21條規定,不得管收的法定事由僅有三項:生計難以維持、懷胎5月以上或產後2月未滿、現罹疾病恐不能治療。本題秒選C。

逐選項解析

A年滿80歲之人不得管收事由✕ 錯誤
行政執行法第21條並未將「年滿80歲」列為不得管收之絕對事由。雖然刑法對於滿80歲之人有減輕其刑的規定,但在行政執行法中,年齡本身並非免予管收的法定要件,只要符合管收要件且無第21條事由,仍得予以管收。
B結婚不滿1年不得管收事由✕ 錯誤
婚姻狀態(如新婚不滿1年)與是否能被管收完全無關。法律並未給予新婚者免除管收的特權,行政執行法第21條的考量重點在於生命、身體健康及基本生存權的保障,而非婚姻狀態。
C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 正確
D家中有滿週歲未達就學年齡之稚子✕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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