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訴願法規定,關於訴願審議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給予其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B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訴願人到場陳述意見
C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經訴願人請求,即應舉行言詞辯論正確答案
D言詞辯論如於指定期日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
答案與詳解
訴願法第63條第1項明定「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書面審查為原則;第65條則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條文並無本選項所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經訴願人請求,即應舉行言詞辯論」之規定,本選項將言詞辯論描述為一經請求即當然舉行之絕對義務,與上開規定不符,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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