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我國國民,戶籍設在臺北市,於107年初逝世,106年初曾贈送現金給某甲的長子及公司秘書(為某甲表姐的女兒),分別為200萬與50萬元(新臺幣;以下同)。某甲死亡時遺有財產如下:①銀行存款300萬元 ②某上市公司股票,繼承開始日之收盤價為200萬元,成本為50萬元 ③臺北市房地一幢,房屋現值150萬,土地公告地價200萬,土地公告現值550萬,整戶房地市價2,200萬元 ④位於香港的恆生銀行戶頭存款100萬元。依我國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試計算某甲遺產稅之遺產總額:
A1,600萬元
B1,500萬元正確答案
C1,400萬元
D1,300萬元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