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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一般民政類科行政法113 年第 14 題單選題

主管機關A認定甲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乃對甲寄發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補辦通知單),限期檢齊文件補辦建造執照,如逾期未補辦將進行拆除。甲逾期未補辦,A機關乃寄發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拆除通知單),通知甲限期拆除該房屋。如甲未依期限拆除,A機關決定代行拆除,再向甲徵收費用,前述2件通知單何者可作為執行名義?

A僅補辦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
B僅拆除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正確答案
C2件通知單均具下命性質而屬行政處分,均可為執行名義
DA機關依法須另為催告,2件通知單均不得作為執行名義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補辦通知單只是叫你補照,不能拿來拆;拆除通知單才有命甲自行拆除的下命效果,得作執行名義。

逐選項解析

A僅補辦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 易錯陷阱
補辦通知單的核心內容是通知甲補辦建造執照,縱使附帶說明逾期將拆除,也還沒有直接命甲拆屋。它可以認定程序違建、要求補辦,但不能作為代履行拆除的執行名義。
B僅拆除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 正確
C2件通知單均具下命性質而屬行政處分,均可為執行名義✕ 易錯陷阱
錯在把兩張通知單都看成拆除義務的執行名義。補辦通知單雖可能具有確認程序違建、要求補辦的效果,但尚未命甲自行拆除;拆除通知單才有確認加下命性質。
DA機關依法須另為催告,2件通知單均不得作為執行名義✕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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