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行政類科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107 年第 7 題單選題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規定:法院受理被害人緊急安置聲請後,認有繼續安置必要者,應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多少個月?
B正確答案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不得逾 3 個月,答案選 B。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不得逾 3 個月;必要時可再聲請延長,每次延長仍以 3 個月為限。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不得逾 3 個月,答案選 B。
記口訣「緊急 72 小時 → 繼續 3 個月 → 再延長 3 個月」,時間軸三段都跟 3 有關。
逐選項分析
A✕
2 個月並非法定安置期間,屬混淆選項。法院審酌後的繼續安置期間立法明定為 3 個月,非 2 個月。
B✓ 正確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不得逾 3 個月;必要時可再聲請延長,每次延長仍以 3 個月為限。
C✕ 陷阱
6 個月是常見陷阱,考生常誤記。但 3 個月期滿後須「再聲請延長」,不是一次給 6 個月,切勿混淆。
D✕
9 個月無法律依據。雖延長後累計可能超過此數,但單次裁定期間上限仍為 3 個月。
兒少性剝削被害人安置時程三階段
| 階段 | 期間 | 決定機關 | 法律效果 |
|---|
| 緊急安置 | 72 小時內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先行保護,避免持續受害 |
| 繼續安置 | 不得逾 3 個月 | 法院裁定 | 本題考點 |
| 延長安置 | 每次不得逾 3 個月 | 法院裁定 | 視個案必要聲請 |
考生常把「繼續安置 3 個月」與「延長後累計可能達 6 個月」混為一談。題目問的是單次繼續安置上限,答案是 3 個月;6 個月是延長後的累計印象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