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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行政類科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1097單選題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若法院受理聲請後,認為緊急安置被害人有繼續安置之必要,期間不得超過幾個月?

A六個月
B四個月
C三個月正確答案
D一個月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緊急安置後經法院裁定繼續安置,不得超過 3 個月。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法院審酌後認有繼續安置必要者,期間不得逾 3 個月,本題正解。

考點:延長總期限考點:干擾選項考點:繼續安置期間考點:期間錯置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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