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經營概要111 年第 5 題單選題
對於保險業之經營,下列保險法之相關規定,何者敘述錯誤?
A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
B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
C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專設帳簿,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正確答案
D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C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保險業經營規範,保險金信託業務僅需專設帳簿記載,無須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選項C為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保險法第138條,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及收益」,法條並無「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之規定,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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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測驗保險業經營規範,保險金信託業務僅需專設帳簿記載,無須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選項C為錯誤敘述。
秒解:看到「保險金信託」直覺找「專設帳簿」,「信託財產名義表彰」是信託法概念,保險法沒這句,直接選C!
逐選項分析
A✕
依保險法第136條規定,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應分業經營,同一保險業原則上不得兼營,敘述正確。
B✕
依保險法第135條之3規定,人身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敘述正確。
C✓ 正確
依保險法第138條,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及收益」,法條並無「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之規定,此為錯誤敘述。
D✕
依保險法第141條,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及金融安定,產壽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安定基金,敘述正確。
保險業經營核心規範一覽表
| 規範事項 | 法條依據 | 核心內容 |
|---|
| 分業經營 | 保險法 §136 | 產險與壽險分業,原則不得兼營 |
| 保險金給付 | 保險法 §135-3 | 人身保險得約定一次或分期給付 |
| 保險金信託 | 保險法 §138 | 應專設帳簿,記載投資及收益 |
| 安定基金 | 保險法 §141 | 產壽險分別提撥資金設置安定基金 |
命題者將「信託法」中關於信託財產需登記或表彰的規定,硬塞進「保險法」對保險金信託業務的規範中。考生若未熟記保險法第138條的專設帳簿規定,極易被混淆而誤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