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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4 年第 20 題單選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下一子丙,乙女現又懷孕。丁開車不小心撞死甲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發生車禍時,乙女之胎兒尚未出生,縱使將來出生非死產,亦不得請求丁賠償
B丙於發生車禍時,尚屬年幼無知之狀態,故丁可以因此減低對丙之賠償金額
C乙女雖係甲男之配偶,但非直接被害人,故不得請求丁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D乙、丙及乙之胎兒均得請求丁損害賠償,但應承擔甲在車禍時之與有過失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乙、丙及胎兒均得向丁請求損害賠償,但應承擔甲之與有過失,依民法第7、192、195、217條規定。

逐選項解析

A發生車禍時,乙女之胎兒尚未出生,縱使將來出生非死產,亦不得請求丁賠償✕ 錯誤
依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故胎兒得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
B丙於發生車禍時,尚屬年幼無知之狀態,故丁可以因此減低對丙之賠償金額✕ 錯誤
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係指被害人自身之過失,丙年幼無知並非過失,丁不得因此減低賠償金額。
C乙女雖係甲男之配偶,但非直接被害人,故不得請求丁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錯誤
D乙、丙及乙之胎兒均得請求丁損害賠償,但應承擔甲在車禍時之與有過失✓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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