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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法10915單選題

A 屋所有人甲死亡後,A 屋由長期與甲共同居住之子乙,及長居國外經營事業有成之女丙共同繼承,並辦妥由二人分別共有之繼承登記,且乙丙約定由有居住需求之乙繼續居住於 A 屋。乙於居住期間,以其對 A 之應有部分供丁銀行設定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第一次序抵押權,以擔保其對丁之借款債務。後因乙丙協議分割未果而訴請由法院進行裁判分割,法院審酌二人情況,判決分配由乙取得 A 之全部,但乙須補償丙 500 萬元。辦妥分割登記及為擔保丙對乙之補償金之法定抵押權後,乙復以 A 供戊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丙對戊之 200 萬元債務。因乙屆期未能清償對丁所負債務,丁乃實行其對 A 之抵押權,賣得價金 1000 萬元。就此 1000 萬元,丙、丁、戊各得分配金額為何?

A丙 400 萬元、丁 600 萬元、戊 0 元
B丙 500 萬元、丁 500 萬元、戊 0 元正確答案
C丙 200 萬元、丁 600 萬元、戊 200 萬元
D丙 200 萬元、丁 400 萬元、戊 400 萬元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應有部分抵押權於裁判分割後,移存於分割後該部分;丁抵押權優先於丙法定抵押權及戊普通抵押權,但受原應有部分範圍限制。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乙原應有部分1/2,丁抵押權僅就該1/2範圍(500萬)優先受償,丁實得500萬;剩500萬先清償丙之法定抵押權500萬;戊設定在法定抵押權之後,分配不到。

考點:抵押權範圍限制考點:分割後抵押權移存考點:順位錯置考點:順位原則誤用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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