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08 年第 23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應為不受理判決?
A被告死亡
B時效完成正確答案
C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
D對被告無審判權
B正確答案
刑訴法第303條列舉不受理事由,時效完成是實體事由應為免訴判決(第302條),非不受理。
為什麼答案是 B
時效完成屬刑訴法第302條第2款的免訴事由,是實體法上國家刑罰權消滅,應為免訴判決而非不受理,這是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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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訴法第303條列舉不受理事由,時效完成是實體事由應為免訴判決(第302條),非不受理。
記口訣:時效完成、赦免、曾判決確定 → 免訴;其餘程序瑕疵 → 不受理。
逐選項分析
A✕
被告死亡屬刑訴法第303條第5款明文規定的不受理事由,訴訟主體已不存在,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B✓ 正確
時效完成屬刑訴法第302條第2款的免訴事由,是實體法上國家刑罰權消滅,應為免訴判決而非不受理,這是本題正解。
C✕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合法告訴,欠缺訴追條件,屬刑訴法第303條第3款不受理事由,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D✕
法院對被告無審判權(如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罪),屬刑訴法第303條第6款,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免訴 vs 不受理 vs 管轄錯誤
| 判決類型 | 法條 | 典型事由 | 性質 |
|---|
| 免訴判決 | 刑訴§302 | 曾判決確定、時效完成、大赦、刑已廢止 | 實體事由(刑罰權消滅) |
| 不受理判決 | 刑訴§303 | 起訴違背規定、重複起訴、告訴未經告訴、被告死亡、無審判權 | 程序事由(訴訟條件欠缺) |
| 管轄錯誤 | 刑訴§304 | 無管轄權 | 管轄權欠缺 |
考生最容易把「時效完成」當成程序問題而誤答不受理。關鍵在於時效是國家刑罰權因時間經過而消滅,屬實體事由,故為免訴;而不受理是訴訟條件有瑕疵,兩者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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