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08 年第 15 題單選題
關於現行法正犯與共犯規定之說明及適用,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A正犯與共犯之區分標準,法院實務上採主觀客觀擇一標準說,因而,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實施構成要件行為之人,應成立正犯
B違犯重婚罪之重婚人與相婚人,因雙方具有事前之犯意聯絡及事中之行為分擔,應成立共同正犯而適用刑法第28條規定正確答案
C陷害教唆,即被教唆人初無犯意,行為人為達陷害目的而唆使他人犯罪者,該教唆人因欠缺教唆故意,並不成立教唆犯
D幫助他人犯罪,被幫助人僅至預備階段即為警所獲,按現行法就共犯所採之不法從屬(即限制從屬)形式,該幫助人並不成立幫助犯
B正確答案
重婚罪屬對向犯,重婚人與相婚人各有獨立構成要件,不成立共同正犯。
為什麼答案是 B
此為正解(錯誤敘述)。重婚罪屬「對向犯」(必要共犯之一種),重婚人與相婚人立於對立方向,各自實現自己的構成要件,不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規定,實務見解一致。
考點:正犯認定標準考點:對向犯考點:陷害教唆考點:限制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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