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2 年第 18 題單選題
甲、乙、丙三人共同計畫在商店偷東西,由甲抓好時間在家打電話至該店櫃檯詢問以引開店員注意,同時乙趁機在商店內偷東西放入背包,丙則在商店外把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並未到犯罪現場,無法成立共同正犯,應成立幫助犯
B乙趁人不備公然於商店偷東西,應成立加重搶奪罪
C丙在商店外把風,雖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仍得成立共同正犯正確答案
D甲、乙、丙三人屬於同時犯
C正確答案
共同正犯重點在「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把風者雖未下手仍成立共同正犯。
為什麼答案是 C
丙在店外把風雖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但有犯意聯絡並分擔犯罪任務(警戒),依實務通說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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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共同正犯重點在「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把風者雖未下手仍成立共同正犯。
見「把風」「共同計畫」→ 直接鎖定共同正犯(C)。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共同正犯不以親赴現場為必要。甲在家打電話引開店員屬於行為分擔之一,有犯意聯絡即成立共同正犯,非幫助犯。
B✕ 陷阱
乙趁店員被引開「不知情」時下手,屬於竊盜(趁人不覺)而非搶奪(公然奪取)。搶奪須對物之持有人公然掠取,本題不成立加重搶奪罪。
C✓ 正確
丙在店外把風雖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但有犯意聯絡並分擔犯罪任務(警戒),依實務通說成立共同正犯。
D✕
同時犯係指「無犯意聯絡」各自偶然於同時同地犯罪。本題三人事前共同計畫、分工明確,屬共同正犯而非同時犯。
共犯類型速記
| 類型 | 犯意聯絡 | 行為分擔 | 是否到場 |
|---|
| 共同正犯 | 有 | 有(含把風、望風、策劃) | 不必親到現場 |
| 教唆犯 | 使人起意 | 無 | 通常不到場 |
| 幫助犯 | 幫助故意 | 次要協力 | 不限 |
| 同時犯 | 無 | 各自獨立 | 偶然同時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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