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2 年第 19 題單選題
甲以玩具為餌,引誘10歲的小學生乙用石頭將A車子的烤漆整車刮花,致A得將車子重新烤漆,所費不貲。甲、乙之刑責為何?
A乙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甲成立毀損罪之教唆犯
B乙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甲成立毀損罪之間接正犯
C乙無罪,甲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之教唆犯
D乙無罪,甲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之間接正犯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10歲小學生無責任能力,甲利用其為工具毀損他人財物,成立間接正犯而非教唆犯。
為什麼答案是 D
乙10歲未滿14歲無責任能力,行為不成立犯罪;甲以其為犯罪工具支配整個犯罪流程,成立毀損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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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10歲小學生無責任能力,甲利用其為工具毀損他人財物,成立間接正犯而非教唆犯。
看到「利用無責任能力人」關鍵字,直接鎖定間接正犯,排除教唆犯選項。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乙未滿14歲無責任能力應為無罪,且甲利用乙屬間接正犯而非教唆犯。
B✕ 陷阱
甲成立間接正犯此部分正確,但乙未滿14歲依法無責任能力應為無罪而非成立毀損罪。
C✕ 陷阱
乙無罪判斷正確,但甲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犯罪應成立間接正犯而非教唆犯。
D✓ 正確
乙10歲未滿14歲無責任能力,行為不成立犯罪;甲以其為犯罪工具支配整個犯罪流程,成立毀損罪之間接正犯。
教唆犯 vs 間接正犯
| 項目 | 教唆犯 | 間接正犯 |
|---|
| 被利用人 | 有責任能力,自主決意 | 無責任能力或無故意,僅為工具 |
| 犯罪支配 | 被利用人自己支配犯罪 | 利用人支配整個犯罪流程 |
| 處罰依據 | 刑法第29條,依所教唆之罪處罰 | 直接論以正犯(該罪本身條文) |
| 本題適用 | 乙若有責任能力才討論教唆 | 乙僅10歲無責任能力,甲為間接正犯 |
考生易誤以為只要有「唆使」行為就是教唆犯,忽略被利用人是否具備責任能力此一前提要件。若被利用人無責任能力(如未滿14歲),利用人應論以間接正犯,而非教唆犯,因為被利用人根本無法成立犯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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