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2 年第 21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屬法官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的迴避事由?
A法官與該案被告訂有婚約正確答案
B法官與該案檢察官為同學
C法官與該案證人為好朋友
D法官與該案辯護人為鄰居
A正確答案
法官自行迴避採法定列舉,與被告有婚約屬配偶級近親關係,強制迴避。
為什麼答案是 A
刑訴法第17條列舉自行迴避事由,包含法官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未婚配偶(訂婚)、前配偶或特定親屬,訂有婚約即屬之,屬強制自行迴避。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法官自行迴避採法定列舉,與被告有婚約屬配偶級近親關係,強制迴避。
自行迴避=「法定身分關係」;同學、朋友、鄰居只是情誼,不在列舉內。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刑訴法第17條列舉自行迴避事由,包含法官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未婚配偶(訂婚)、前配偶或特定親屬,訂有婚約即屬之,屬強制自行迴避。
B✕ 陷阱
與檢察官為同學僅屬情誼關係,非刑訴法第17條列舉事由。若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得聲請迴避(第18條),但非法官應自行迴避。
C✕ 陷阱
與證人為好朋友不在第17條列舉中。最多構成「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屬當事人聲請迴避事由,非自行迴避。
D✕ 陷阱
與辯護人為鄰居僅屬地緣關係,非法定身分或親屬關係,不構成自行迴避;且一般鄰居關係連偏頗之虞都未必成立。
法官迴避三類型
| 類型 | 法條 | 事由 | 啟動方式 |
|---|
| 自行迴避 | 刑訴§17 | 法定列舉(配偶、親屬、曾參與前審等) | 法官主動,強制 |
| 聲請迴避 | 刑訴§18 | 第17條事由或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 當事人聲請 |
| 職權裁定迴避 | 刑訴§24 | 法官未自行迴避且符合事由 | 院長或法院依職權 |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