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3 年第 20 題單選題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何種情形者,依實務見解,「無庸」自行迴避?
A法官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者
B法官曾參與據以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之刑事確定裁判者
C法官曾參與發回更審前同審級法院之裁判正確答案
D法官曾執行公訴檢察官之職務者
C正確答案
法官迴避限於「曾參與前審」,同審級發回更審不算前審,無庸迴避。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及釋字第178號,「前審」採審級說,指下級審而言。同審級發回更審前之裁判非屬下級審,法官無庸自行迴避。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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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法官迴避限於「曾參與前審」,同審級發回更審不算前審,無庸迴避。
口訣:『前審』只看『下級審』,同審級發回更審不算!
逐選項分析
A✕
法官曾參與下級審裁判屬刑訴法第17條第8款「曾參與前審裁判」之典型情形,應自行迴避,以維審級利益。
B✕
依釋字第178號解釋,法官曾參與作為再審或非常上訴對象之確定裁判者,於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應自行迴避,屬前審裁判之範圍。
C✓ 正確
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及釋字第178號,「前審」採審級說,指下級審而言。同審級發回更審前之裁判非屬下級審,法官無庸自行迴避。本題答案。
D✕
法官曾執行公訴檢察官職務,對案件已形成追訴立場,依刑訴法第17條規定應自行迴避,避免球員兼裁判。
法官自行迴避「前審」之認定
| 情形 | 是否為前審 | 是否迴避 | 依據 |
|---|
| 參與下級審裁判 | 是 | ✅ 迴避 | 刑訴§17⑧ |
| 參與再審/非常上訴對象之確定裁判 | 是 | ✅ 迴避 | 釋字178 |
| 參與發回更審前同審級裁判 | 否 | ❌ 無庸迴避 | 釋字178 |
| 曾任公訴檢察官 | — | ✅ 迴避 | 刑訴§17⑦ |
「前審」在實務採審級說,不是時間上的先前審判。只要是同審級(即使發回更審前曾參與),就不算前審,法官可繼續審理。考生常誤以為「之前審過就要迴避」而選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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