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3 年第 23 題單選題
甲在網路上兜售毒品咖啡包,為執行網路巡邏之員警乙發現,乙以每包200元代價購買100包為幌,邀約甲於某公園交易,甲依約前往,瞥見已在現場等候之乙配有密錄器,驚覺可能是警察,隨即逃離現場,乙見有人突然拔腿狂奔,雖不確定此人即為甲,但因甲逃跑時有掉出1包疑似毒品咖啡包之物品,故從後追趕並成功壓制住甲,於甲身上扣得毒品咖啡包99包,其後又於甲停放於附近之機車置物箱內扣得毒品咖啡包150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規定,事後命甲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故本件搜索扣押係屬合法
B乙可以現行犯逮捕甲,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附帶搜索甲之身體,故搜索扣押甲身上99包毒品咖啡包部分係屬合法正確答案
C乙可以現行犯逮捕甲,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附帶搜索甲之機車置物箱,故搜索扣押甲機車置物箱內150包毒品咖啡包部分係屬合法
D乙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對甲進行緊急搜索,故本件搜索扣押係屬合法
B正確答案
警察逮捕現行犯時得附帶搜索其身體;但停放於附近之機車非立即可觸及處所不得附帶搜索,且警察無權自行發動證據保全之緊急搜索。
為什麼答案是 B
甲逃跑時掉出疑似毒品咖啡包,符合現行犯要件。乙合法逮捕甲後,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附帶搜索其身體,故扣押身上99包毒品咖啡包係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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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察逮捕現行犯時得附帶搜索其身體;但停放於附近之機車非立即可觸及處所不得附帶搜索,且警察無權自行發動證據保全之緊急搜索。
附帶搜索限於身體及立即可觸及處所(附近機車不在範圍內);同意搜索須事前自願;第131條第2項緊急搜索發動權在檢察官。
逐選項分析
A✕
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規定,同意搜索必須出於受搜索人事前之「自願性同意」,不得於事後以強迫或命令方式命其簽署同意書來補正程序。
B✓ 正確
甲逃跑時掉出疑似毒品咖啡包,符合現行犯要件。乙合法逮捕甲後,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附帶搜索其身體,故扣押身上99包毒品咖啡包係屬合法。
C✕ 陷阱
刑事訴訟法第130條附帶搜索之範圍限於「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甲停放於附近之機車並非逮捕當下「所使用之交通工具」或「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故不得附帶搜索。
D✕
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為保全證據之緊急搜索發動主體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僅能受指揮執行,無權自行發動此項緊急搜索。
刑事訴訟法常見無票搜索比較
| 搜索種類 | 法條依據 | 發動主體 | 要件與範圍 |
|---|
| 附帶搜索 | 第130條 |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 | 合法逮捕/拘提/羈押時;範圍限身體、隨身物件、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處所 |
| 同意搜索 | 第131-1條 |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 | 受搜索人事前出於自願性同意 |
| 緊急搜索(對人) | 第131條第1項 |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 | 為逮捕被告/現行犯或有明顯犯罪急迫情形,得逕行搜索住宅或處所 |
| 緊急搜索(對物) | 第131條第2項 | 檢察官 | 24小時內證據有滅失之虞;警察無權自行發動,須受檢察官指揮 |
考生易將「附帶搜索」的範圍無限擴張。法條明定為「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若機車僅是「停放於附近」,在嫌犯已被壓制的情況下,該機車既非當下使用,亦非立即可觸及,即不在附帶搜索的合法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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