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3 年第 16 題單選題
甲與乙因缺錢用,經商議後決定去竊取乙之母親A停放於家門口的汽車,二人合力將汽車開走後,再交由甲加以轉賣變現供二人花用。關於甲、乙二人之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普通竊盜罪」之正犯,乙成立「親屬間相盜罪」之正犯正確答案
B甲成立「普通竊盜罪」之幫助犯,乙成立「親屬間相盜罪」之正犯
C甲成立「親屬間相盜罪」之幫助犯,乙成立「親屬間相盜罪」之正犯
D甲、乙成立「親屬間相盜罪」之共同正犯
A正確答案
親屬間相盜是身分犯的減免事由,依刑法第31條第2項,無此身分者仍論普通竊盜罪。
為什麼答案是 A
乙與被害人A是母子,成立刑法第324條親屬間相盜罪(須告訴乃論、得免除其刑);甲無親屬身分,依刑法第31條第2項「因身分而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論以普通竊盜罪正犯。兩人皆參與實行,均為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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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親屬間相盜是身分犯的減免事由,依刑法第31條第2項,無此身分者仍論普通竊盜罪。
身分影響刑罰者 → 各自論罪:有親屬關係走親屬相盜,無親屬關係走普通竊盜。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乙與被害人A是母子,成立刑法第324條親屬間相盜罪(須告訴乃論、得免除其刑);甲無親屬身分,依刑法第31條第2項「因身分而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論以普通竊盜罪正犯。兩人皆參與實行,均為正犯。
B✕ 陷阱
甲與乙共同謀議、合力將車開走,已分擔構成要件行為,屬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幫助犯須是立於幫助他人犯罪之地位,本題甲是主動參與竊取,不符幫助犯要件。
C✕ 陷阱
錯兩層:一是甲非幫助犯(如B所析);二是甲無親屬身分,不能適用親屬間相盜罪,應依第31條第2項科以普通竊盜之通常刑。
D✕ 陷阱
親屬間相盜罪屬「不純正身分犯」(僅減免刑罰之身分),依第31條第2項,無身分者不隨有身分者一起適用減免規定。故甲不能沾光成立親屬相盜,兩人不成立同一罪名之共同正犯。
刑法第31條身分犯處理
| 類型 | 條文 | 身分作用 | 無身分者處理 |
|---|
| 純正身分犯 | 第31條第1項 | 構成犯罪要件 | 以共犯論(擬制身分) |
| 不純正身分犯 | 第31條第2項 | 加重/減輕/免除刑罰 | 科以通常之刑(身分不及於他人) |
| 本題親屬相盜 | 第324條 | 減免刑罰身分 | 甲論普通竊盜第320條 |
最常見錯誤是把親屬相盜當成「一起沾光」的共同正犯(D選項)。其實親屬關係是刑罰減免之身分,依第31條第2項採「身分不及於他人」原則,無身分之共犯仍科普通刑。另一陷阱是把共同謀議實行者誤判為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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