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1 年第 24 題單選題
在甲的竊盜案件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嫌疑人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有相當理由足認甲犯罪時,法院方得羈押甲
B羈押審查得以書面為之
C甲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無須為其指定辯護人
D甲無辯護人時,法院應以適當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刑訴 33-1 條羈押新制:無辯護人時法院應以適當方式使被告獲知卷證內容,以保障防禦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刑訴法第 33 條之 1 與釋字第 737 號精神,被告及其辯護人於羈押審查程序應獲知卷證資訊;無辯護人時,法院應以適當方式(如告知要旨)使被告知悉,保障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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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訴 33-1 條羈押新制:無辯護人時法院應以適當方式使被告獲知卷證內容,以保障防禦權。
記住「羈押=嚴格程序」:要有事實(非相當理由)、要訊問(非書面)、要指定辯護人、要讓被告知卷證。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羈押要件是「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法定事由(逃亡、串證、重罪等),須達「有事實足認」程度,而非僅「相當理由」。相當理由是拘提、搜索的門檻,層級較低。
B✕
依刑訴法第 101 條,羈押前法院「應訊問被告」,不得僅以書面審查。這是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確保被告有陳述機會。
C✕ 陷阱
依刑訴法第 31 條之 1,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屬強制辯護案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D✓ 正確
依刑訴法第 33 條之 1 與釋字第 737 號精神,被告及其辯護人於羈押審查程序應獲知卷證資訊;無辯護人時,法院應以適當方式(如告知要旨)使被告知悉,保障防禦權。
羈押審查程序四大保障
| 項目 | 內容 | 法條 | 違反效果 |
|---|
| 犯嫌重大 | 有事實足認(非相當理由) | 刑訴§101 | 不得羈押 |
| 訊問被告 | 法院應親自訊問 | 刑訴§101 I | 程序違法 |
| 強制辯護 | 未選任者應指定 | 刑訴§31-1 | 程序違法 |
| 卷證獲知 | 無辯護人時以適當方式告知 | 刑訴§33-1 | 防禦權受損 |
A 選項故意用「相當理由」混淆「有事實足認」。羈押是最嚴重的強制處分,門檻最高,須有具體事實佐證;而相當理由是拘提、搜索門檻。考生若不熟悉強制處分要件層級,極易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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