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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121單選題

被告甲以法官乙曾為被害人的配偶為由,聲請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的聲請無理由,因法官曾為被害人配偶非法官迴避事由
B甲的聲請應由乙所屬法院以合議庭裁定之正確答案
C乙得參與決定迴避與否的裁定
D法院駁回迴避之聲請者,甲不得抗告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聲請法官迴避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庭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刑訴法第21條,聲請法官迴避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庭裁定之,若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則由院長裁定。

考點:自行迴避事由考點:迴避裁定程序考點:法官不得自審考點:駁回可抗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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