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實施暫時留置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將其暫時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B實施暫時留置之勤務處所,應備置暫時留置工作紀錄簿
C執行職務人員應告知被暫時留置人有關暫時留置工作紀錄簿之內容,並請其簽名,被暫時留置人不得拒絕正確答案
D暫時留置工作紀錄簿中,應載明暫時留置之事由及處置作為。但事由不宜告知者,免予記載
答案與詳解
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依同辦法第4條第2項,執法人員應告知紀錄內容並請其簽名;「其拒絕簽名者,應記明其事由」。因此當事人是可以拒絕簽名的,並非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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