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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1 年第 10 題單選題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實施暫時留置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將其暫時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B實施暫時留置之勤務處所,應備置暫時留置工作紀錄簿
C執行職務人員應告知被暫時留置人有關暫時留置工作紀錄簿之內容,並請其簽名,被暫時留置人不得拒絕正確答案
D暫時留置工作紀錄簿中,應載明暫時留置之事由及處置作為。但事由不宜告知者,免予記載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移民署暫時留置當事人時,若當事人拒絕於工作紀錄簿簽名,執行人員應註明事由,而非強制其不得拒絕。

為什麼答案是 C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相關辦法第5條,當事人若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執行人員「應註明其事由」,並非「不得拒絕」。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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