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1 年第 18 題單選題
下列情形中,何者之行為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的交通事故逃逸罪?
A甲騎車停等紅燈時,遭後車追撞,見後車駕駛流血倒地,認為事不關己,仍駛離現場正確答案
B乙開車上班時,見到仇人騎車經過同一路口,遂駕車加速衝撞仇人,致仇人身受重傷後,迅速駛離現場
C丙騎車不慎擦撞路人,導致路人的小腿挫傷,丙雖停留在現場未離去,但完全不理會路人,僅報警處理
D丁騎腳踏車違規闖紅燈,合法駛過路口之機車騎士為閃避丁,摔車倒地受傷,丁認為既然並未碰撞,就事不關己,仍離開現場
A正確答案
肇事逃逸罪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及「逃逸」為要件,修法後明定不論駕駛人有無過失皆須留在現場。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雖無過失(被追撞),但致人受傷而逃逸,依現行刑法第185-4條規定仍構成肇事逃逸罪(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肇事逃逸罪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及「逃逸」為要件,修法後明定不論駕駛人有無過失皆須留在現場。
秒解三要件:必須是「動力交通工具」、必須是「非故意撞人」、必須「離開現場」。A選項雖無過失但仍屬交通事故且逃逸,構成肇逃。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雖無過失(被追撞),但致人受傷而逃逸,依現行刑法第185-4條規定仍構成肇事逃逸罪(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B✕
故意開車衝撞仇人屬於殺人未遂或重傷害罪,並非意外發生的「交通事故」,不適用肇事逃逸罪。
C✕
丙停留在現場未離去,且有報警處理,不符合「逃逸」的客觀要件。
D✕ 陷阱
腳踏車屬於人力驅動,非「動力交通工具」,不符合肇事逃逸罪的犯罪主體要件。
刑法第185-4條 肇事逃逸罪要件解析
| 要件 | 說明 | 本題對應選項 |
|---|
| 動力交通工具 | 需為汽機車等動力車輛,腳踏車不屬之 | 選項D (腳踏車不構成) |
| 交通事故 | 非故意製造的車禍,故意撞人屬殺人/傷害 | 選項B (故意撞人不構成) |
| 致人死傷 | 不論駕駛人有無過失,只要有人死傷即須留待現場 | 選項A (無過失仍構成) |
| 逃逸 | 未留在現場處理或等候警方,逕自離開 | 選項C (留現場報警不構成) |
考生常誤以為「自己沒有過失(如停紅燈被後車追撞)」就不算肇事,可以拍拍屁股走人。但依據釋字777號及後續修法,即使無過失,只要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仍構成犯罪,只是法官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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