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犯罪學概要109 年第 4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是民國 108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修法所列之「曝險少年的行為徵兆」?
A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正確答案
B經常逃學逃家
C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D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A正確答案
108年少事法修法大翻轉:曝險少年行為從7款縮減為3款,只留『攜帶危險器械、施用毒品、預備犯罪』。
為什麼答案是 A
108年修法後少事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明定: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是現行三款曝險行為之一,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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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108年少事法修法大翻轉:曝險少年行為從7款縮減為3款,只留『攜帶危險器械、施用毒品、預備犯罪』。
記口訣「械、毒、預」三款→攜帶危險器械、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108年修法後少事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明定: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是現行三款曝險行為之一,正解。
B✕ 陷阱
「經常逃學逃家」是舊法第3條的虞犯事由,108年修法已刪除,不再列為曝險行為,以免標籤化少年。
C✕ 陷阱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屬舊法虞犯事由,108年修法也已刪除,不再作為國家介入少年的理由。
D✕ 陷阱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場所」同為舊法虞犯事由,修法後刪除,改由行政輔導先行機制處理。
108年少事法修法前後:虞犯 vs 曝險
| 項目 | 舊法(虞犯7款) | 新法(曝險3款) | 變動 |
|---|
| 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 ○ | ○ | 保留 |
| 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非犯罪者 | ○ | ○ | 保留 |
| 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法所不罰 | ○ | ○ | 保留 |
| 經常逃學逃家 | ○ | ✗ | 刪除 |
| 經常與不良人交往 | ○ | ✗ | 刪除 |
| 出入不當場所 | ○ | ✗ | 刪除 |
| 吸食麻醉物品 | ○ | ✗ | 整併 |
BCD 都是『舊法虞犯』的典型事由,考生若停留在修法前印象就會誤選。108年大修法核心精神是『去虞犯化、行政輔導先行』,把7款縮成3款,只留跟犯罪直接相關的械、毒、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