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政府劃定運輸業者經營公車路線之路權,公車之路線、設站、票價、班次均受市政府主管機關嚴密監督。某日公車經過路口時不慎撞傷行人,該受害人得否向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
A因公車經營受市政府監督,為受委託執行公共任務,故得請求
B因公車服務屬於給付行政,國家不應使人民遭受損害,故得請求
C因司機並非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公車載客服務並非行使公權力,故不得請求正確答案
D因民法應優先於國家賠償法適用,應由業者與司機負連帶賠償責任,故不得請求
答案與詳解
公車司機受僱於民營業者,並非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載客行為是基於私法運送契約,非行使公權力,不符國賠法第2條「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