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法學大意109 年第 26 題單選題考點:送達主體考點:送達執行者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送達之敘述,何者正確?
A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官助理之職務代理人依職權為之
B送達,由法官助理之職務代理人交由司法社工為送達人
C送達應由司法社工於一般工作日之日出後或日沒前,送至應受送達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
D送達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民事訴訟送達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故D正確。
逐選項解析
A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官助理之職務代理人依職權為之送達主體✕ 錯誤
依民事訴訟法第123條第1項,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非法官助理之職務代理人。
B送達,由法官助理之職務代理人交由司法社工為送達人送達執行者✕ 錯誤
依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1項,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非交由司法社工為送達人。
C送達應由司法社工於一般工作日之日出後或日沒前,送至應受送達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 錯誤
D送達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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