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法學大意109 年第 33 題單選題考點:消滅時效考點:不安抗辯權
甲主張乙曾經向其借款新臺幣100萬元,迄今尚未清償。乙則主張該筆借款已經於16年前清償完畢,且16年來雙方無任何接觸,乙得對甲主張何種抗辯?
A正確答案
選A。乙固可主張已於16年前清償;就甲現在主張的借款請求,若該請求權自當時已可行使,且其後未發生民法第129條所列中斷事由,已逾15年,乙於時效完成後得拒絕給付。
逐選項解析
A時效抗辯消滅時效✓ 正確
依民法第125條,一般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甲之借款請求權已逾15年,且16年來無中斷事由,時效已完成,乙得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B不安抗辯不安抗辯權✕ 錯誤
不安抗辯權係指雙務契約中,他方財產顯形減少致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得拒絕自己之給付,與本題借款清償時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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