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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法學大意112 年第 39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權利告知事項之案例,何者錯誤?

A甲法官於審理案件時,發現應變更罪名時,基於便宜原則,不用再告知被告乙正確答案
B被告乙保持緘默時,甲法官不得因此即認為被告乙是默認犯罪
C被告乙於甲法官審判之過程中,可以保持緘默,也可以不保持緘默
D被告乙於程序上有權請求法官甲調查對其有利之證據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法官發現應變更罪名時應再告知被告,不得基於便宜原則省略,故選項A錯誤為本題答案。

逐選項解析

A甲法官於審理案件時,發現應變更罪名時,基於便宜原則,不用再告知被告乙✓ 正確
B被告乙保持緘默時,甲法官不得因此即認為被告乙是默認犯罪✕ 錯誤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不得僅因被告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故法官不得以此認定被告默認犯罪。敘述正確。
C被告乙於甲法官審判之過程中,可以保持緘默,也可以不保持緘默✕ 錯誤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被告得保持緘默,此為被告之權利,可自由決定是否行使,故可保持或不保持緘默。敘述正確。
D被告乙於程序上有權請求法官甲調查對其有利之證據✕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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