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法學大意112 年第 27 題單選題考點:第3條財產管轄考點:公法人管轄
關於法院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在中華民國住所不明之債務人,因財產權涉訟者,應由該債務人可供羈押之處所、或其可扣押之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但以請求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10萬元者為限
B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正確答案
C訴訟,由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但以該債務人為成年人為限
D對於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財產權涉訟,應由其管理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B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民事訴訟法之特別審判籍,正確答案為B,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逐選項解析
A對於在中華民國住所不明之債務人,因財產權涉訟者,應由該債務人可供羈押之處所、或其可扣押之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但以請求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10萬元者為限第3條財產管轄✕ 錯誤
依民事訴訟法第3條第1項,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法條並無「可供羈押之處所」及「請求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10萬元」之限制,選項A自行增加法無明文之要件,故錯誤。
B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公法人管轄✓ 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選項B之敘述與法條完全相符,故為正確答案。
C訴訟,由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但以該債務人為成年人為限✕ 錯誤
D對於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財產權涉訟,應由其管理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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