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法學大意107 年第 32 題單選題考點:不可歸責免遲延考點:遲延給付無利益
下列關於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B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
C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
D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不負遲延責任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民法債編遲延責任相關規定,D選項稱債權人不負遲延責任,與民法第234條規定相反,故為錯誤敘述。
逐選項解析
A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不可歸責免遲延✕ 錯誤
依民法第230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本選項敘述正確。
B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遲延給付無利益✕ 錯誤
依民法第232條規定,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請求損害賠償,本選項敘述正確。
C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 錯誤
D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不負遲延責任✓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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