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法學大意107 年第 49 題單選題考點:共同正犯與著手考點:事先同謀
依照我國實務見解,下列關於共同正犯之論罪,何者錯誤?
A共同正犯中一人著手,其他共同正犯即應論以未遂
B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
C過失犯不能成立共同正犯
D共同正犯之成立,以參與者間有明示的犯意聯絡為必要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依題幹所指定之實務見解及官方答案,犯意聯絡不以明示為必要;D將其限於明示,故D為錯誤選項。
逐選項解析
A共同正犯中一人著手,其他共同正犯即應論以未遂共同正犯與著手✕ 錯誤
依題幹所指定之實務見解,A不是本題所問的錯誤敘述。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B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事先同謀✕ 錯誤
依題幹所指定之實務見解,B不是本題所問的錯誤敘述。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皆為正犯。
D共同正犯之成立,以參與者間有明示的犯意聯絡為必要✓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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