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法學大意107 年第 41 題單選題考點:身分犯與共犯考點:殺嬰罪主體限制
甲決意殺死自己甫生產之嬰兒 A,但由於產後身體虛弱,遂請其姊乙將 A 溺斃於澡盆中。依據我國實務見解,乙成立下列何罪?
A殺人罪之正犯正確答案
B殺嬰罪之幫助犯
C殺人罪之教唆犯
D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A正確答案
乙無母之身分,受託溺斃嬰兒,依實務見解不成立殺嬰罪而論以普通殺人罪之正犯。
逐選項解析
A殺人罪之正犯身分犯與共犯✓ 正確
乙親自將嬰兒A溺斃,屬實行殺人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因其不具「生母」身分,無法成立刑法第274條殺嬰罪,依刑法第31條第2項規定,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故論以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正犯。
B殺嬰罪之幫助犯殺嬰罪主體限制✕ 易錯陷阱
殺嬰罪(刑法第274條)之主體限於生母,乙非生母,無法成立殺嬰罪之任何參與形態;且乙係親自實行溺斃行為,非僅提供助力,不屬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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