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實務概要112 年第 25 題單選題
住宅火災保險保險標的物本身之危險性質、使用性質或建築情形有所變更,而有增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之危險者,其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幾日內通知承保保險公司?
B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59條規定,危險增加非因要保人行為所致者,應於知悉後10日內通知保險人。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保險法第59條第3項,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所致者,應於知悉後10日內通知保險人,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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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第59條規定,危險增加非因要保人行為所致者,應於知悉後10日內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事前』vs『事後/非行為』10日內,是保險法第59條經典數字題。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5日是常見混淆數字,但保險法並無此規定,易與其他法規(如事故發生通知)誤記。
B✓ 正確
依保險法第59條第3項,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所致者,應於知悉後10日內通知保險人,為正解。
C✕
30日並非保險法第59條所定期間,屬錯誤選項。
D✕
90日明顯過長,與通知義務須『即時』之精神不符。
保險法第59條|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 情境 | 是否由要保人行為 | 通知時點 |
|---|
| 危險增加由要保人行為所致 | 是 | 事前通知(先通知再為之) |
| 非由要保人行為所致 | 否 | 知悉後10日內通知 |
| 依約須通知者 | - | 依契約約定 |
保險法內各種通知期間數字眾多:危險增加通知10日、出險通知5日(第58條)、受益人變更等,考生易混淆。本題關鍵字是『非因要保人行為』→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