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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5 年第 23 題單選題

甲夫乙妻生有二女丙與丁。丙、丁均未婚。甲、乙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間收養戊為養子。戊於103年3月與庚結婚。戊、庚於105年5月間生有一子辛。甲與丙於112年2月間出遊遭意外,同時死亡。下列關於遺產繼承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繼承人為乙、丁、戊、庚、辛
B甲之繼承人為乙、丙、丁、戊
C丙之繼承人為乙正確答案
D丙之繼承人為乙、丁、戊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同時死亡者互不繼承。甲之繼承人為配偶乙及子女丁、戊;丙無子女,由第二順位之生存母(乙)單獨繼承。

為什麼答案是 C

丙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第1138條由第二順位父母繼承。因父甲同時死亡不具繼承資格,故由母乙單獨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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