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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10612單選題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教師法第16條規定之權利。下列何者不屬該條規定之權利?

A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B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C參加學校教師福利與托育組織,並享有其所舉辦活動之福利正確答案
D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教師法已大幅修正,原第16條「教師權利」已移列至現行法第32條;法定權利為「參加教師組織」,而非「教師福利與托育組織」。

為什麼答案是 C

教師法僅明定教師享有「參加教師組織」之權利,並無明文規定「參加學校教師福利與托育組織」,此為題目要求選出的錯誤敘述。

考點:教師權利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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