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規定之某些事由,不得為教育人員。下列何者不是該條例所規定不得為教育人員之法定事由?
A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B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C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D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情節尚非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性騷擾或性霸凌須『情節重大』才構成不得任用事由。『情節尚非重大』者不符法定要件,故非不得任用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