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A地,因甲向乙借錢,故將A地設定抵押權於乙,擔保對乙之債務。其後甲將A地賣給丙,並完成移轉登記。問:乙之抵押權效力為何?
A無效,因A地已屬丙所有,而非甲之財產
B無效,因抵押權僅有相對之效力
C有效,因抵押權價值超過甲丙之交易價格
D有效,因抵押權有追及力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正確。抵押權具「追及效力」,不論抵押物輾轉讓與何人,抵押權人仍可對該抵押物行使權利、聲請拍賣受償。民法第867條明文規定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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